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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网购恶意投诉 经营损失谁承担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20:13:00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0日,被告在原告开设的网购店铺购买了5支香水,原告于次日发货,6月13日被告签收快递,但被告签收仅十分钟后就以原告所售的香水为假货为由,申请退货退款。
原告通过店铺所在网络平台进行了申诉,平台建议原告与被告友好协商。6月13日至6月20日期间,原告通过平台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应。6月15日,平台通过站内信的方式向原告发送了店铺三级限制和提现黑名单处罚通知,平台依据《假货处理规则》对原告的店铺采取如下限制措施:1.违规商品永久禁售;2.下架店铺所有商品、禁止上新、上架;3.店铺内资金限制提现90天。6月20日平台系统强制原告向被告退还货款。
原告店铺因平台处罚措施造成经营损失,原告遂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西安雁塔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三个月的经营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店铺购买香水为假货的情况下,以原告所售的香水为假货为由,申请退货退款,且拒绝与原告沟通,该行为导致平台对原告在该平台开设的店铺采取了限制措施。
庭审中原告提交英文订单详情和转运记录,证明其所售香水为原装正品商品,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香水为假货。因此法院结合案涉店铺开设至被采取限制措施期间的收益情况,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案涉店铺三个月的预期收益。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已成为现代生活的重要方式,但交易双方均需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法律边界。
消费者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但若以虚假或恶意投诉干扰正常经营,不仅违背诚信,更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亦应规范经营,留存交易凭证,以应对可能的争议。
本案的判决旨在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合法利益,倡导公平、健康的网络交易环境。望各方以案为鉴,共同维护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作者:雷 君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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