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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时要求家务劳动补偿5万元,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3 08:36:00近日,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诉讼,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要求男方支付她家务劳动补偿金5万元。
2011年,胡女士与王某相识步入婚姻殿堂,并生下女儿小梦(化名)。但婚后,双方在性格、处事方式以及教育理念上的巨大差异日益显现,家庭矛盾不断,争吵成为生活的常态。2022年10月,一次激烈的争吵后,胡女士无奈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二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2024年12月,胡女士向中原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除了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女儿抚养权、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外,还特别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家务补偿金5万元。胡女士认为,在婚姻生活中,自己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包括照顾孩子、操持家务等,而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与义务,自己的这些付出应该得到相应的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李晓玲发现双方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双方也均同意离婚,于是便组织双方围绕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方面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表达自己在婚姻中的感受及调解意见。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子女意愿等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胡女士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房产、车辆归被告王某;同时,王某一次性支付胡女士各项经济补偿共计25万元,这里也包含了对她多年来家务劳动的合理补偿。
法官提醒
说到“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劳动容易被忽视,或者说被认为是应该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肯定了家务劳动对于婚姻家庭的贡献,赋予了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中原法院 都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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