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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姐姐扶养植物人弟弟14年,遗产归姐姐还是归女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7 10:55:00父母去世,离异弟弟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4个姐姐扶养他14年,在弟弟去世后,弟弟的女儿将4个姑姑告上法庭,要求独自继承遗产。通州法院3月26日发布消息,法院判决,死者刘某的女儿安安和他的4个姐姐平分遗产。
刘某多年前离婚,9岁的女儿安安被判给前妻。离异后不久,他突发疾病,成为植物人。在他离世之前的14年里,他的4位姐姐始终轮流24小时照顾,日常护理、吃喝拉撒以及身体出现问题时到医院急诊,都是姐姐们负责。他去世时,女儿安安刚刚大学毕业,未曾照顾过刘某,刘某也没给她支付过抚养费。刘某病逝后,安安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
刘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和部分银行存款。安安认为,她作为刘某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获得刘某的所有遗产,故将刘某甲等四位姑姑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刘某名下的房屋和银行存款。刘某甲等四人认为,安安未尽到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她们四人是对刘某提供扶养义务较多的人,应分给适当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离婚后不久就发病,被诊断为植物人,虽刘某年龄尚未步入老年,但其病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需要长期陪护,且该陪护包括了较为严格的生活起居饮食照顾和长期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此情况下,刘某的四位姐姐轮流对刘某进行了长达14年的悉心照顾,并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应当被认定为对刘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刘某甲等四姐妹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更多源于对家庭的责任和亲情的坚守。根据法律规定,刘某的四位姐姐虽为刘某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亦应享有继承刘某遗产分配的权利。
考虑到刘某成为植物人时,安安仅9岁,尚未成年,刘某过世时,安安也才刚刚大学毕业。刘某病逝后,女儿也为他支付了丧葬费和墓地相关费用,作为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享有分配遗产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由安安、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五人平均分配刘某的遗产,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判决作出后,安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据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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